东南网9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若非/文陶小莫/图)老公签字卖房,还收了购房款,老婆反对交易拒不配合过户。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应该怎么办?近日,海沧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因夫妻意见不一引发的房产官司。 据购房人孙先生起诉说,之前,他与卖房人薛先生及其妻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对方将位于海沧区绿苑新城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他,定金为60000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办理相关交易登记手续的时间。 不过,签订合同的时候,卖方薛先生的太太并没有到场。由于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共同签字才能出售,当时薛先生代妻子签了字。 合同签订当天,孙先生向被告薛先生支付了60000元定金,但后来,薛先生夫妻却迟迟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此,近日孙先生将薛先生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 在法庭上,被告薛太太答辩称,讼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事前并不知情,知道情况后,她明确表示不同意丈夫出售。被告薛先生也说,他因为缺钱,就瞒着妻子擅自与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薛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收到的定金返还给原告孙先生。 法官说法 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出售无效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系被告夫妻的共有财产,处分事宜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而薛先生在未得到妻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薛太太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事后亦未取得妻子的追认,故薛先生的该项代理行为对薛太太不发生效力,应由薛先生自行承担责任。 薛先生的售房行为超越了其处分权,在薛太太不同意售房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孙先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薛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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