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吴笛 通讯员 胡晓牧)记者今天上午从市人社局获悉,厦门将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标准都有提高。调整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据悉,市人社局将在国庆节后抓紧落实该惠民政策,确保10月底全面完成调整待遇工作。
此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并于2016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5年1月1日以前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据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按月计发,自2005年起,每年根据厦门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适时调整,已连续调整了10年。今年6月,厦门公布了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从2013年的4655元/月增至5061元/月,增长406元/月。为保障工伤职工公平地享有社会发展成果,保证其生活水平不降低,厦门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也随之进行调整。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66元
二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46元
三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25元
四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为防止部分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过低,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733元、2582元、2430元、2278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提高而调整;养老金提高水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提高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
五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285元
六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244元
(调整后五级低于保底金额2126元、六级低于保底金额1822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生活护理费
以2014年度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061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253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2025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151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1.属配偶的,每月增发163元;
2.属其他亲属的,每月增发122元。
(以上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厦门行业工伤保险
下月起执行新费率
本报讯(记者 吴笛 通讯员胡晓牧)日前,市政府下发文件确定了厦门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该政策10月起实施,市人社部门和地税部门正在加紧落实。
其中,第一类行业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社会工作,群众团体等。第八类行业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非金属矿采选业等。
本次调整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厦门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以及当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遵循了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原来的高、中、低三个等级细分为八大类。
据介绍,这次行业基准费率的重新确定是2004年以来的首次调整,目的是达到社会用人单位缴费水平的“总体降低,细化分类”,显著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新政策将社会各行业按照工伤风险水平细分为八类,每类对应不同的基准费率,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