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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还将实施新行业基准费率

2015-09-24 18:00:48吴笛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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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66元

二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46元

三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25元

四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为防止部分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过低,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733元、2582元、2430元、2278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提高而调整;养老金提高水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提高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

五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285元

六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244元

(调整后五级低于保底金额2126元、六级低于保底金额1822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生活护理费

以2014年度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061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253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2025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151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1.属配偶的,每月增发163元;

2.属其他亲属的,每月增发122元。

(以上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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