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66元 二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46元 三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25元 四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为防止部分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过低,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733元、2582元、2430元、2278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提高而调整;养老金提高水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提高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 五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285元 六级伤残 每人每月增加244元 (调整后五级低于保底金额2126元、六级低于保底金额1822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生活护理费 以2014年度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061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253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2025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151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1.属配偶的,每月增发163元; 2.属其他亲属的,每月增发122元。 (以上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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