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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大病医保模式 厦门以人为本屡开全国先河

2015-08-06 15:56:14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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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联动

14万人次获赔付5.7亿 极大减轻大额医疗费负担

《意见》提出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厦门大病保险开展以来,2007年至今,共有1.74万人、14万人次享受了大病保险待遇,获得赔付5.7亿元,极大地减轻参保患者的大额医疗费负担。特别是对于低保户、残疾人、“三无”人员等困难参保人,个人无需缴费,费用由政府或残疾人再就业保障基金承担,参加基本医保的同时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有效化解“灾难性医疗支出”的经济风险,提升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专业承办

发挥保险机构专业优势 有益补充医疗保障体系

《意见》提出强化政府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

厦门大病保险采用“政府主导、集体投保、市场化运行”的方式,由市社保中心作为集体投保人,以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

此举创新之处在于将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模式引入重特大疾病保障领域,在这一模式下, 政府作为制度安排者和服务的最终提供者,掌握政策制定、服务监督和费用支付的主动,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服务生产者,在合同的约定下发挥商业保险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作用。

完善筹资

保费由医保统筹基金支出 参保人无需额外缴纳费用

《意见》提出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

厦门职工大病保险全年保费每人84元,由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48元,个人账户支付36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年保费每人10.3元,全部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出,不增加个人负担。同时协议约定,保费不得因政策性调整或医疗费变化等因素而调整。

提高保障

大额医疗费最高赔付40万元

赔付比例远高出国家规定

《意见》提出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厦门市大病保险定位在“保大病”上:即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累计发生在封顶线10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解决,超过封顶线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理赔,通过“双保险”把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机结合起来,提升大病医疗保障水平。

目前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的费用,职工大病保险赔付95%,最高赔付4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80%,最高赔付35万元,高出国家50%的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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