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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婚姻期间,男方将婚前的房产做公证,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财产。男子认为,买房前他曾向亲戚借钱,妻子可以分财产,但也要承担债务。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该案,法官认为,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债务应共同承担。
【起因】
小两口闹离婚,男方卖房偿还贷款和债务
婚前,为了支付婚房的首付,小陈向两名亲戚借了35万元,购房后登记在小陈的名下。婚后,小陈和妻子小玉公证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房子为双方共有,但房产登记没有变更。
2014年6月,小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驳回小玉的诉求,小陈看小玉去意已决,想到还欠亲戚和银行的债,决定卖房还债。远在湖北老家的亲戚得知小两口闹离婚,就拿着欠条分别起诉小陈,要求还钱,并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来支付利息。小陈同意,湖北当地法院也作出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判决。小陈用卖房款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和亲戚的钱,还有点结余。
【争议】
女方认为属私自变卖,男方有转移财产之嫌
2015年3月,小玉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称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小陈私自变卖,有转移夫妻财产的嫌疑。婚前,她不知道小陈买房款是借来的,婚后小陈才告诉她,要她一起还债。小玉认为小陈和亲戚之间的借贷官司属于小陈的婚前债务,打债务官司是在卖房后,判决后很快就还款了,这些她都不知情,她认为是“有预谋”的。
小陈解释,借钱时,他和亲戚说的是买婚房,后来亲戚听说闹离婚,才着急要他还钱。小陈说,卖房时,他曾给小玉发过短信,但因换手机,没有保存。他保管着卖房款,但小玉拒绝联系,没法将款项金额告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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