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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离婚案:男方婚前债务 离婚时女方也得偿还

2015-07-16 17:44  彭菲 杨长平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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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婚内卖房又买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小熙与阿军2008年结婚,婚后,阿军把名下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即小熙持有90%份额,阿军持有10%,双方办理公证后,又相应地办理产权登记。2013年,夫妻俩将该房卖出,用所得款购置新房产,并登记在小熙的名下,双方未对新房约定持有份额。

离婚时,小熙认为新房是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她;而阿军表示,小熙婚前已拥有一套住房,现在他名下没有房产,离婚是因为小熙外遇,因此房子应该判给他。

思明区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用出售旧房的款项购置新房,应视为财产形态而非性质的转化,认定90%为小熙的财产,10%为阿军的财产。新房尚未交房,双方均未实际占有使用,考虑到小熙名下现已拥有婚前房产一套,阿军名下无其他房产,基于公平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故判决房屋归阿军所有,并按照比例向小熙支付房屋补偿款。

【法官说法】

焦点①

是否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否

男方急于还债,卖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转让价格合理

法院认为,小陈与小玉分居至今,双方感情无改善,可视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小玉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因两人处在分居阶段,沟通不便,而小陈因急于偿还债务,出售讼争房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售房款项属于合理市场价格,其行为不构成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当时双方只做公证,没有变更产权登记,对于向小陈买房的案外人来说,是善意取得,不因小玉的不知情而影响买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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