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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烧烤摊占道经营屡禁不止 城管细数执法三大尴尬

2014-11-22 10:24  吴耀东 来源:厦门网-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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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园路路边的烧烤摊烟雾冲天。(记者 郑晓东摄)

官任路上占道经营的烧烤摊。(记者 黄嵘摄)

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耀东)大排档、烧烤摊、小吃摊,这些夜色中的占道经营扰民现象屡禁不绝。前日,本报报道我市夜间占道经营现象严重,还带来垃圾成堆、油烟扰民、油污满地等问题,引起市民强烈反响。不少读者来电呼吁执法部门积极开展行动,严加取缔没有营业执照的摊点,避免产生整治后再回潮的恶性循环。对此,城管部门坦承执法中存在不少尴尬。

【尴尬1】

“抓到就罚”变“责令改正” 摊贩换地再开张

取缔占道经营,一直有法可依。按照规定,对于占道经营,首先是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进行罚款,最后才扣押经营物品。这样的规定造成一个问题:一些占道经营者被责令整改后,就把东西收起来换个地方,或者等城管执法人员离开后再继续经营,得不到处罚。

记者注意到,较之1996年我市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新施行的《条例》处罚条款轻了许多。根据《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活动的,责令改正,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

两相比较,过了12年,处罚标准仍然是每平方米100元,同时从一抓到就罚,变成先责令改正。

有市民认为,新《条例》虽然突显以人为本,然而客观上也造成了对违法者处罚偏轻。

【尴尬2】

明文禁止但没规定处罚 乱扔垃圾没人管

海湾公园附近的占道小吃摊。(记者 黄嵘摄)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曾有环卫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到,对于食客和小吃摊主乱扔垃圾的行为,没有基本的处罚措施,这也是导致夜间小摊泛滥、满地垃圾的重要原因,“过去吐口痰都要被罚几十元,现在随便扔垃圾也没人管,只能凭自觉。”

记者了解到,1996年制定的《办法》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纸屑、果皮、食品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而2008年的《条例》只是禁止这些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然而对于如何处罚并没有进行规定。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的郑志宁律师认为,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漏洞,只禁不罚很难真正起到作用。郑志宁介绍,对于乱扔垃圾的处罚实际上是有的,只是处罚标准是20年前制定的,在现在看来已是非常低。根据1994年起施行的《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尴尬3】

抓到现行也遇执法难 暴力抗法屡禁不止

实际上,对于占道经营问题的整治,一直是城管部门工作的重点。然而,对于这个问题却一直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除了本报此前提到的小贩与城管“打游击”的情况之外,有时即使城管部门抓到了违法现场,执法也遇到难题。

有城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时候城管部门要扣押违法经营物品,经营者还会跟执法人员争抢,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执法人员经常成为受伤的一方。上个月,思明城管鹭江中队在整治占道摆摊过程中,遭遇一名女摊贩暴力抗法,三名城管队员受伤;去年4月,鹭江中队对鹭江道摊贩占道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整治时,遭遇摊贩阻挠,一名城管副队长被摊贩围攻,头部后脑受伤。

“我们只有扣押物品的权利,对经营者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所以很多时候他们也不怕我们。”一名基层城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违法摊主“一哭二闹三上吊”,他们的执法有时就会遇到困难。

面对执法的种种困境,城管部门认为,只靠抓,占道经营问题很难根除,疏堵结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过,不少市民向本报表示,办法总比困难多,不能因为执法难,就不严格执法,放任这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存在甚至泛滥。

如何标本兼治、让市容停止滑向脏乱差的脚步,本报将继续关注。

【相关法规】

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符合规定临时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该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卖,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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