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父母为女儿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两年后女儿在交通意外中丧生,父母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合同约定致残能赔,致死赔不了。父母不服气,与保险公司打起官司。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今年6月14日,叶先生9岁的女儿因车祸去世。处理完女儿的后事后,叶先生夫妇和保险公司谈起理赔的事。他在2012年8月为女儿投保了一款人身保险,险种中就包括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2013年8月份保险到期后,他们又续保了一年,女儿发生意外的时间正在保险期内。叶先生认为,在这场交通事故中,女儿是无过错方,不属于保险合同上责任免除的几种情形,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却说叶先生和叶太太购买的保险是针对意外伤害导致残疾而非身故,保险合同上已经明确了不同残疾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是多少,并没有提及身故的赔偿,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约定了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危险范围,而“责任免除”明确了发生哪些风险事故保险人无需赔付损失,两者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的总体责任范围。 按照生活的常理,意外伤害可能致残,也可能身故。叶氏夫妇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中“保险责任”部分虽然没有规定意外身故的赔偿,但“责任免除”部分明确了被保险人某些身故的情形不能理赔。简单地说,如果意外身故都不在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何必多此一举特地列出几种身故的情形不给付保险金。 据此,法院依法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解释,认定给付保险金的范围应包括致残和身故情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万元的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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