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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公务员将缴纳工伤保险

2014-11-06 07:47:29钱玲玲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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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或将要开始缴纳工伤保险

东南网11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文 常海军/图)厦门将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并已列入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规章项目。如果修订草案获得通过,厦门的公务员将要开始缴纳工伤保险。

首提公务员缴纳工伤保险

哪些单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

导报记者注意到,除原先需要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出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目前,厦门的上述三个群体尚未开始缴纳养老、工伤、生育三种保险。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公务员群体缴纳社会保险的办法,我省的福州、莆田等地已相继出台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应缴纳工伤保险的政策。

如果厦门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获得通过,就意味着,从新条例施行之日即2015年7月1日起,厦门的公务员等群体也要缴纳工伤保险了。

届时,上述群体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都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少报工资,要补工伤待遇差额

一些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少报职工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工资额,这种情况下,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就要遭遇“缩水”。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像这样的情况,“缩水”的部分要由用人单位补足。经用人单位补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补缴后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报送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职工花名册,并及时报送增减职工个人工资额、增减职工花名册。

另外,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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