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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项目非法“吸金”上亿 总经理因害怕主动辞职

2014-11-05 08:31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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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图)“投资明骏实业,获得高额回报!”凭借令人眼花缭乱的“投资项目”,江西明骏实业厦门分公司在厦门非法“吸金”上亿元。

昨日,思明法院对外披露了这一巨额非法吸金案,该公司总经理李某之前也曾因害怕主动辞职,但他在逃离公司四年之后,最终还是被抓回厦门,并送上审判席。

一家公司 非法“吸金”亿元

李某今年46岁,他原本是位老师,为发家致富,辞掉老师职务下海经商。在商海打拼多年后,李某入职江西明骏实业厦门分公司,因工作能力突出,李某很快被老板委以重任,被任命为厦门公司总经理。

担任总经理职务后,李某渐渐了解到公司的一些幕后情况,原来,该公司实际是通过虚构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房地产赚钱。

据悉,公司的创办人是赖某,他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老板”。赖某创办公司后,先后招揽了被告人黄某、徐某和陈某等人,负责在厦门对外公开宣传,以销售养生保健品、房屋租赁、加盟专卖店等多种形式为幌子,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年利率14%-26%不等),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吸收巨额资金。

该公司所吸收的上亿元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客户到期本金、利息,业务员工资、提成,还有总公司和各个分公司的日常经营所需。

经查,从2003年6月起至2009年7月31日,即李某担任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2亿多元。

老总害怕 主动提出辞职

虽然赖老板给出的待遇很优厚,但是李某在为公司工作九年之后,还是萌生了退意。他觉得,这种不合法的经营,风险太大,因此决定辞职离开厦门。

于是,2009年7月31日,李某辞职后,就举家迁至成都老家。但是,他没有想到,辞职之后,仍然难逃法网。

原来,李某辞职几个月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老板赖某和高管黄某等人先后落网。

案发后,投资人才知道,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投资项目多数是“空中楼阁”,而明骏实业的“老板”也并非真正的实业家,其中有的人甚至还有犯罪记录,如被告人黄某,他在非法吸金之前,就曾因犯抢劫罪获刑十二年。

李某落网前,赖某等人已经分别获刑。而李某在逃亡四年之后,最终于去年年底在四川被警方抓获,随后,他也被送上了思明区法院的审判席。

四年之后 老总难逃法网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江西明骏实业厦门分公司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在厦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亿多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而李某在被告单位实施上述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官还说,李某也是“主犯”。因为,他担任厦门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并从公司各业务员吸收的资金中抽取业务提成,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不过,考虑到李某负责经营管理公司期间所非法吸收的资金,在案发前绝大部分均已偿还,因此,法院最终对他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非法“吸金”?

法官说,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具体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过,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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