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之后 老总难逃法网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江西明骏实业厦门分公司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在厦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亿多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而李某在被告单位实施上述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官还说,李某也是“主犯”。因为,他担任厦门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并从公司各业务员吸收的资金中抽取业务提成,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不过,考虑到李某负责经营管理公司期间所非法吸收的资金,在案发前绝大部分均已偿还,因此,法院最终对他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非法“吸金”? 法官说,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具体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过,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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