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决 经思明法院判决,阿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阿玲应当赔偿被害单位某银行厦门分行人民币588808元。 □ 法官说法 本案中,阿玲多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透支本金达人民币598808元,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主观上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透支26万余元一事上,可证实阿玲确实拖欠了银行钱款,但银行自行举证的催收记录和交寄函件行被阿玲予以否认,再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证明阿玲收到该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事实,故无法认定阿玲在该部分透支款上具有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故法院对该指控不予支持。 借卡给同事 消费不还款 两人主动投案并归还本息,被免予刑事处罚 阿杰和阿强是同事,两人关系不错。2011年10月,阿强向阿杰借钱。阿杰经济状况不是太好,但又不想拒绝阿强。于是,阿杰将自己额度为23000元的信用卡借给了阿强,供其透支消费。不过,透支之后,阿强并未及时还款。 银行多次联系阿强促其还款,并告知阿杰让其尽快还款。不过,二人一直未还款。截至2012年8月1日,该信用卡账户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2916.02元。 2012年8月17日,阿杰和阿强主动到思明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于当日向银行归还了信用卡本息人民币25900元。 □ 法院判决 经思明法院判决,阿杰和阿强均被判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 法官说法 阿杰和阿强明知无还款能力,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信用卡资金达人民币22916.02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信用卡透支多银行是否有责 人民银行规定,“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目前,我国银行信用卡市场存在着竞争无序和管理混乱的问题,许多银行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 有的银行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学校联手为万名学生办信用卡,有的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盗,没办过信用卡却被通知透支,有人身份证遗失银行却为别人办了信用卡让他还钱。银行恶意滥发信用卡、恶意报案不给还款人机会,却是放过了真正的犯罪分子,打击了有小错但不至于入罪的人。 为此,法院建议,银行在抢占信用卡市场的同时,更应该明确告知信用卡使用中的风险,更应严格实体审查申请人的实际还贷能力,这既是对银行自身资产安全的考虑,也是对金融市场与社会秩序和谐发展应尽的一份社会责任。 职业套现人要承担刑责 随着POS机的广泛使用,为满足部分信用卡持卡人获取现金并规避银行的高额取现手续费用的需要,有些持有pos机的商家或个人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刷卡套现服务,并从中抽取1.5%左右的费用。 这些商家或个人成长为专业“套现人”,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类群体。职业“套现人”的行为不仅仅违反了信用卡和POS机的相关使用规定,而且危害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规套取的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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