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13日讯(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图)一笔34万多元的蹊跷汇款,究竟是错转他人账户,还是归还借款?
原告起诉说,自己转账输错卡号,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被告却说并没转错,这是还款,不能归还。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各执一词的“汇款疑案”。
原告起诉:34万多元错转他人
“真的是转错了!”起诉的是原告黄小姐,她说,当时自己是在使用手机网银转款时,不慎将343000元的款项,转到了被告张先生的银行账户上。
因此,她起诉认为,既然是误转,那么被告收到这笔钱就是“不当得利”,就要无条件返还。
经法院查明,转账是事实。2011年12月2日,黄小姐确实通过手机网银向被告转款343000元。
但是,对于这笔转账的性质,原告和被告双方却各执一词。在法庭上,被告张先生答辩说,这笔钱是黄小姐替人归还给他的还款。
被告反驳:自愿汇款没转错
张先生说,虽然他没有直接借款给黄小姐,但是,之前他曾借款50万元给第三人刘某,这笔借款,有借条为证。后来,刘某自己转账还款157000元给张先生。
而黄小姐的343000元转账,其实是受刘某委托,代刘某归还借款。因此,这笔转账并非不当得利,而是黄小姐“自愿汇款”,所以不能返还。
庭审之时,关键的证人,即本案第三人刘某没有到场。虽然法庭曾传唤他出庭作证,但他却拒不出庭。
法院经过审理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343000元转账并非不当得利,所以,被告张先生无须返还。
三个疑点:揭穿“误转”谎言
法官指出,原告黄小姐的说法,有三大疑点。
首先,根据手机网银操作过程演示表明,汇款操作程序须输入收款方账号与姓名一致方可转账成功,在同时输入姓名和账号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存在误转的情形。而且,黄小姐也未能证明2011年时手机网银转款无需同时输入收款方姓名和账号。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由于手机软件升级,2011年手机网银汇款不需要输入姓名,还有另一疑点,即第三人刘某确实曾向张先生偿还欠款157000元,这笔还款加上黄小姐的汇款343000元,刚好是50万元,数额与刘某所欠的债务总额相一致。
第三,黄小姐在转账1年8个月之后才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这与常理不符。
这三个疑点,黄小姐都无法自圆其说。因此,法院认定343000元没转错,是黄小姐代人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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