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23日讯(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杨佩妮 通讯员 同法)借条上写了借款金额,却没写债主是谁,这种情况,欠款应该还给谁?近日,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债主不详”引发的官司。 原告林女士是借条的持有人,她说,自己持有80万元的借条,对方就应当还钱。被告何小姐针锋相对,她反驳说,借条上没写债主,凭什么证明林女士是债主? 巨额借款,该不该还?法庭之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 巨额借款 没写出借人 引发官司的《借款合同》签订于数年前,当时被告何小姐因资金周转需要,作为借款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万元。 这份借款合同,没有写明谁是债主。只是被告何小姐在“借款方”处签字,另外,还有一家公司在“保证方”处加盖公司印章。 借款后,何小姐因资金困难逾期未还。经协商,她作为委托代表人,又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书》,载明“甲方同意借款延期”。 在这份《还款协议书》中,林女士在“甲方”处签了字。不过,尽管协议书约定,何小姐要在半年内还清借款,但是,她一直拖到现在也没还。 焦点争议 钱该还给谁? 近日,林女士起诉何小姐,要求她归还8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开庭时,被告何小姐答辩说,借条上并没写林女士是债主,而且,她不认识林女士,也从未向林女士借款。 但林女士质疑说:“既然你说不存在借款关系,为什么我手里会有你亲笔写的借条?”“我不知道,我写给张先生的借条,为何会落到原告手里。”何小姐说,没想到张先生私自将借款转让给林女士,因此,林女士手中借条对她不具约束力。 经审理,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女士手中持有的借条有效,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持有债权凭证就算是债权人 法官说,虽然《借据》没写明出借方,但是,后来签的《还款协议书》当中,已经写明林女士是出借人。 根据银行转账记录,借款事实存在。而且,林女士持有《借款合同》、《借据》、《还款协议书》等多份债权凭证,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可以推定林女士为借款的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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