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驳:自愿汇款没转错 张先生说,虽然他没有直接借款给黄小姐,但是,之前他曾借款50万元给第三人刘某,这笔借款,有借条为证。后来,刘某自己转账还款157000元给张先生。 而黄小姐的343000元转账,其实是受刘某委托,代刘某归还借款。因此,这笔转账并非不当得利,而是黄小姐“自愿汇款”,所以不能返还。 庭审之时,关键的证人,即本案第三人刘某没有到场。虽然法庭曾传唤他出庭作证,但他却拒不出庭。 法院经过审理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343000元转账并非不当得利,所以,被告张先生无须返还。 三个疑点:揭穿“误转”谎言 法官指出,原告黄小姐的说法,有三大疑点。 首先,根据手机网银操作过程演示表明,汇款操作程序须输入收款方账号与姓名一致方可转账成功,在同时输入姓名和账号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存在误转的情形。而且,黄小姐也未能证明2011年时手机网银转款无需同时输入收款方姓名和账号。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由于手机软件升级,2011年手机网银汇款不需要输入姓名,还有另一疑点,即第三人刘某确实曾向张先生偿还欠款157000元,这笔还款加上黄小姐的汇款343000元,刚好是50万元,数额与刘某所欠的债务总额相一致。 第三,黄小姐在转账1年8个月之后才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这与常理不符。 这三个疑点,黄小姐都无法自圆其说。因此,法院认定343000元没转错,是黄小姐代人偿还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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