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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试行补充工伤保险 职工和用人单位均受益

2014-07-04 16:15:46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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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网站昨日公布了《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等一批新政,涉及工伤保障、幼托管理、建设用地改造等多方面,都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小资料 黄劲超图

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斯婷)从7月1日起,厦门将有补充工伤保险。今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一旦因工伤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就可以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昨日,厦门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补充工伤保险将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

厦门的这一新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厦门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以及已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暂行规定》补缴参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补充工伤保险由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保商业保险公司。

据介绍,补充工伤保险将实行“以支定投”,根据确定的年度待遇赔付责任范围、标准水平预算投保缴费数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提取,具体数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在保险期内,因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死亡的,根据年度保险合同约定,增加支付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且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从认定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增加支付生活护理费。此外,补充工伤保险还将补助用人单位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30%。

这一试行办法有效期两年,今后,补充工伤保险赔付待遇项目和标准还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逐步调整和扩充,具体将由厦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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