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建一条街未尝不可但关键还看老字号自己 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书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武双看来,兴建“老字号一条街”只能算是众多保护老字号措施中的一种,而并非有了一条街就万事大吉。“专门去规划开辟老字号一条街未尝不可,例如近年国内很多地方把同类型的小吃餐饮汇聚到一条街上,的确起到了激发活力、同频共振的良效,但这并不是实现老字号振兴的主要形式。”黄武双认为,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下,如何做好老字号的产品质量、广告包装、市场推广以及营销手段等这些内在的细节,远比去宏观规划建设一个专门集中的销售区域来得更迫切,也更重要。 黄武双表示,如今的一些家族式老字号因固步自封、观念落伍、人才匮乏、营销滞后,加之创意等软实力跟不上,即使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有心扶助,甚至专门为其研讨落实复兴的政策项目,人们亦无心消费。 他山之石 看看人家老外如何保护“老字号” 国外很难找到关于老字号的相关规定,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商号权的保护做了详细规定,这对保护商号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作为厦门老字号保护的指引和借鉴。 首先,明确字号权是一种在先权。德国明确字号具有在先权,有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其他权利也不能侵犯字号的在先权;日本同样也规定了字号的在先权,不同的是,这种在先权仅限于在属于众所公认的驰名商号中采用,驰名商号所有人在其所属的驰名商号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可以制止他人。 其次,将字号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美国、德国和日本都已将字号明确为一种知识产权。美国和德国在《商标法》中甚至明确了字号与商标之间的特定关系,将字号权视为与商标权地位平等的邻接权,在《商标法》中与商标一并进行保护。 另外,给予驰名商号特殊的保护。德国和日本都将字号分为一般字号和驰名商号,对于驰名商号的保护与一般字号不同,其保护普遍高于一般字号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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