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石亭路一带有不少公房,虽然老旧,但也颇为齐整。石亭路1-1号101室(以下简称“101室”)也是“公房”,但这栋两层的建筑,挤在两栋住宅楼之间,与左邻右舍几乎没有间距,后方沿街一侧又多出一小间店面,显得十分突兀。更蹊跷的是,这栋公房在公房管理部门没有“户籍”,租赁人却拿出租约,信誓旦旦地说其租赁的是公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市纠风办在处理一起群众举报时发现,在这栋两层楼房背后,竟然隐藏着一段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的“蹊跷交易”。 市民评代表 黄永平 曾志强 本报记者 黄 璜 实习生 龙慧华 1 两层小楼真的是 手续完整的公房? 老姜与“101室”一墙之隔,他一直认为这样的格局很不合理,因为他家的采光、通风都受到了严重影响。这十几年来,两家因此纠纷不断。 老姜坚持认为,“101室”不可能是合法的“公房”,自去年8月起,他开始向国土、城管等部门反映,“101室”居住人傅某违建、非法占用原本作为小区管理房的公房。但随后得到的答复令老姜十分意外。市公房管理中心表示:“1996年,原筼筜房管所为了小区管理需要,向市规划局申请在湖滨北路以北石亭路1号楼西侧建造小区管理用房一幢(总用地面积77.498平方米),批建手续合法完整。当时由于建造资金不足,暂由施工队负责人垫资建造,至今未办理结算,导致该房长期被负责人傅某占用,未移交。”思明区城管执法局也书面答复老姜,“101室”早在1996年6月就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且经过现场勘察核实,实际建筑面积与审批的相符。 这个答复让老姜不服,于是他向市纠风办反映。 2 答复中的疑点 让真相浮出水面 老姜的举报引起了市纠风办的重视,组织人员介入调查。 调查人员首先分析了老姜的反映、市公房管理中心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市公房管理中心的答复是,傅某占用的小区管理用房面积只有77.498平方米,而群众投诉是“两层约160平方米”,面积明显不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示,该房屋的建设单位是筼筜房管所,建筑功能是办公、管理用房,既然是小区的管理用房,为什么十几年来不结算就投入使用?公房建设为什么要由私人垫资? 调查人员了解到,傅某是一名南安籍建筑包工头,挂靠南安市第一建筑公司、南安市建委,自1983年起承接了筼筜房管所的房屋维修工程,其间以“101室”为居住地,将其女儿、儿媳妇的户口转来厦门,去年,本人户籍也迁移到了厦门。 调查人员辗转找到傅某,他直言不讳:之所以使用“101室”,是因为该房是由他出资建造的。据他陈述,1989年,他向时任筼筜房管所负责人陈某提出,将该小区的配电房(“101室”前身)改建成两层楼房,作为他的办公和住宿用房。该提议得到陈某的认可。于是,1996年,他以筼筜房管所的名义申请获得批建手续,在原有的面积基础上建了现在的二层楼房,1998年又利用通道建了一间店面。 傅某的说法从他提供的一份协议中得到证实。该协议的甲方为筼筜房管所,乙方为南安市建委驻厦办事处。协议表明,“甲方同意乙方在石亭路1号楼西侧已建的平屋(建筑面积77.498平方米)上加建一层为两层;所有建筑的审批手续,由乙方自办,甲方给予提供必要证明,审批所需费用、审批后所有建筑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建成后作为乙方办公和宿舍用房。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5万元,甲方同意乙方连续使用该房屋50年免交房租(截至2045年12月31日)。” 据此,傅某虽然不做公房维修业务了,但是依然住在“101室”,还以每月1700元的价格将店面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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