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改装车“人肉”并公然侮辱记者 男子被拘留5日
无论是这些案例,还是两高关于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可判刑的司法解释,或是法学专家对将“人肉”和辱骂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呼吁,都传递出一个信号:互联网空间的公共秩序和公民在互联网空间上隐私权、人格名誉等权利,必须得到“不打折”的保护。 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日趋庞大,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世界,已经从多年前的小群体、小圈子的“小世界”,发展到如今“活色生香”、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大社会”,每个网民在网络上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影响到别人。 还有一个现象值得引起关注,近期一项在2460名香港、广州及澳门的青少年中做的调查显示,63.7%受访者表示,曾遭遇过网络欺凌,较三年前同类型调查多出20%。由此可见,网络世界的道德和法律底线,正在遭遇挑战和侵蚀。 郭某豪的案例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网络空间的法律底线不会“打折扣”,同时,身为网民,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从自己做起,守住网络空间的道德底线。而不是借着网络空间独有的“匿名”、“隐身”等属性,肆无忌惮地跨越道德的边界。(陈洋钦) 律师不爆粗口 不过度涉及隐私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志铭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中,“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管是公然侮辱还是诽谤,居其一就可适用该法律条款。 他说,通常而言,公然侮辱的内容是可以符合事实,也可以是不符合事实的,有些事实、隐私是不适宜对外公开的,而诽谤是属于捏造他人的事实。在公然侮辱的情节上,如果泄露他人隐私信息又加上侮辱性的言语,则情节较重。 林志铭提醒,网友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要把握好尺度,要做到言之有据、符合事实,不过度提及当事人的隐私,应使用文明用语,不说脏话、不爆粗口,不管是网络还是在现实,都要做一个有素质的人。 他同时指出,网站对发布的信息把关不严,要承担责任,而发生在微博等平台的侮辱或诽谤,当事人举报之后管理方没有及时删除,则也要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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