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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改装车“人肉”并公然侮辱记者 男子被拘留5日

xm.fjsen.com 2013-11-14 07:45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1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洋钦/文 叶允平/制图)11月11日,思明警方经过缜密调查,依法查处一起公然侮辱案,发微博公然侮辱导报记者的违法人员郭某豪,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曝光非法改装车记者遭“人肉” 个人信息被恶意泄露

警方提醒,在网上发布信息应遵守法律底线,对于发布污辱、诽谤性信息,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警方将坚决依法处理。

事件 记者遭到“人肉”

10月15日,厦门警方组织媒体集中报道警方重拳整治机动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

16日,海峡导报刊发了记者吕寒伟采写的报道《改装车飙到247公里/小时 厦警方彻查非法改装车和车行,通过本报发布有奖举报方式》,并配发一张由警方提供的一部白色广本非法改装车的照片。

其后,导报记者吕寒伟遭到“人肉搜索”和人身攻击。一蔡姓男子自称是白色广本车车主,打电话到海峡导报热线,并在电话中辱骂记者;一个网名为“Road-Block-Amoy”的网友在微博上发帖辱骂记者,并发布含有记者个人信息的图片,包括记者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车牌号、手机号和居住地等。

记者个人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和困扰,多次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陌生电话,甚至有人利用记者的身份证照片开设一个微博,在几十分钟内对记者的每一条微博信息进行恶意中伤、辱骂,给记者的亲人和朋友带来影响。

此后,导报记者向思明警方报案,思明治安大队立案调查。

真相 谩骂是为了泄愤

案发后,思明治安大队会同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对多名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并对重点微博进行取证,查清了相关发帖人员的信息,最终确认新浪微博昵称“Road-Block-Amoy”的实际使用人为郭某豪。经调查,郭某豪对其发布微博公然污辱导报记者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郭某豪,男,现年28岁,在厦门某酒店工作,是一名改装车爱好者,但并没有非法改装车辆。郭某豪自称,在看到海峡导报相关报道后,认为海峡导报记者是在“抹黑、丑化改装车的形象”,出于泄愤,遂将其他人发布的涉及吕寒伟的5张个人信息截图下载,编辑后发到自己的微博上,并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文字辱骂记者。

10月22日,本报对此进行报道说明已报警处理的情况后,郭某豪自觉不妥,自行将上述微博内容删除。

处罚 公然侮辱被拘留

思明警方表示,郭某豪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二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11月11日,思明警方对违法行为人郭某豪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另对使用电话辱骂导报记者的行为人蔡某进行批评教育,经查蔡某并非报道中所称的改装车主,却自己谎称“车主”。

昨天,警方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空间也是公共空间,在网上发布信息应遵守法律底线,对于发布污辱、诽谤性信息,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警方将坚决依法处理。

立场 网络空间的底线和道德不能“打折扣”

郭某豪为了泄愤在微博上公然侮辱记者,换来5日的行政拘留。在按下回车键的瞬间,估计他没有想到自己会为此而“蹲班房”。

搜索浏览国内相关的新闻报道,不难发现,因在互联网上侮辱、诽谤他人而被治安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郭某豪已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无论是这些案例,还是两高关于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可判刑的司法解释,或是法学专家对将“人肉”和辱骂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呼吁,都传递出一个信号:互联网空间的公共秩序和公民在互联网空间上隐私权、人格名誉等权利,必须得到“不打折”的保护。

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日趋庞大,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世界,已经从多年前的小群体、小圈子的“小世界”,发展到如今“活色生香”、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大社会”,每个网民在网络上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影响到别人。

还有一个现象值得引起关注,近期一项在2460名香港、广州及澳门的青少年中做的调查显示,63.7%受访者表示,曾遭遇过网络欺凌,较三年前同类型调查多出20%。由此可见,网络世界的道德和法律底线,正在遭遇挑战和侵蚀。

郭某豪的案例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网络空间的法律底线不会“打折扣”,同时,身为网民,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从自己做起,守住网络空间的道德底线。而不是借着网络空间独有的“匿名”、“隐身”等属性,肆无忌惮地跨越道德的边界。(陈洋钦)

律师不爆粗口 不过度涉及隐私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志铭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中,“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管是公然侮辱还是诽谤,居其一就可适用该法律条款。

他说,通常而言,公然侮辱的内容是可以符合事实,也可以是不符合事实的,有些事实、隐私是不适宜对外公开的,而诽谤是属于捏造他人的事实。在公然侮辱的情节上,如果泄露他人隐私信息又加上侮辱性的言语,则情节较重。

林志铭提醒,网友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要把握好尺度,要做到言之有据、符合事实,不过度提及当事人的隐私,应使用文明用语,不说脏话、不爆粗口,不管是网络还是在现实,都要做一个有素质的人。

他同时指出,网站对发布的信息把关不严,要承担责任,而发生在微博等平台的侮辱或诽谤,当事人举报之后管理方没有及时删除,则也要承担责任。

延伸 债主盗QQ号骂人

在网络上骂人被警方拘留的案例,厦门早已有之。

2009年,市民周小姐在网络上发现,有人冒用她的QQ账号,向她所有的网络好友发布她“诈骗外逃悬赏追拿”的虚假信息,甚至还配发了她和男友的照片,照片下添加很多不雅的虚假文字。

事后,经警方调查发现,发帖者是罗某与其妻子。据悉,罗某夫妻与周小姐有债务纠纷,他们为了催讨欠款,多次通过盗取周小姐QQ号,向她的好友诽谤她。

2009年3月20日,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罗某诽谤行为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

事后,同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同安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官认为,罗某与周小姐之间存在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罗某不应以其与周小姐之间存在纠纷为由对周小姐诽谤,纠纷也不能成为其免除所应承担违法责任的理由。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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