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工伤保险补缴新政 工伤后补缴享相应待遇
根据规定,新政策适用于厦门本市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2011年1月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费自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1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费从入职当月起补缴。 那么,用人单位一旦有员工发生工伤,如何补缴?补缴后,工伤员工可享受哪些待遇?带着一系列问题,记者昨日采访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潘贵泉。 工伤保险补缴 须补保险费和滞纳金 记者: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如何进行补缴? 潘贵泉:根据政策,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补缴部分需包括用人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以及滞纳金。用人单位2011年1月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1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入职当月起补缴。 其中,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计算,以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基准,次月起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以此类推。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按现行“五险统征”制度实施。如果用人单位未帮员工缴纳五险的,还须一并缴纳未参保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 可申请基金先行支付 记者:不列入基金支付的工伤补助费、补助金等(见图表),按原则应为用人单位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员工怎么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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