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工伤保险补缴新政策" 本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陈艳 实习生 金川)发生工伤后,公司再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补缴后,很多工伤待遇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昨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通气会,介绍了刚出台的《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据悉,这一新规定从本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介绍,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将包括本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补缴时,还要一并缴纳未参保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如医保、养老保险等。2011年1月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1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入职当月起补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并补缴参保的,也依照执行。 2011年1月1日前未参保职工工伤,并于2011年1月1日前已经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后补缴工伤保险费的,不适用这一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费用和待遇。 2011年1月1日前未参保职工工伤,于2011年1月1日后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经认定工伤的,可以按照新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费用和待遇。 据悉,新规定中,将工伤待遇明确区分为应当支付、不予支付、不予支付但可先行支付三种。补缴后,有两类工伤保险待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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