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保险补缴新政出台 保障未参保职工权益
符合条件,可申请先行支付 提示: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支付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规定》对工伤待遇明确区分为应当支付、不予支付、不予支付但可先行支付三个范围,明确区分用人单位的责任、债务,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债权及代位追偿权。 《规定》明确指出,新《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支付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也不能申请先行支付。 其次,用人单位补缴后,其工伤职工补缴前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第三人责任导致工伤的,补缴前后发生的、按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不支付的,但符合《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的先行支付范围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三,补缴后本规定明确不支付的各项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或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先行支付。 《规定》还明确了先行支付时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必须先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从而将先行支付转化为合法正常的支付,防止出现大量呆坏死账。 另外,对于未参保工伤职工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医疗费的,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书面承诺不再就已先行支付的待遇直接对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提出工伤赔偿申诉,并依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其对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的工伤赔偿诉讼权利实施代位追偿权。这是防止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提出工伤赔偿申诉,并获得赔偿后,无法返还给工伤保险基金,从而造成基金流失。 【提示】 过渡期补缴 以2011年为界 《规定》还对过渡期的工伤保险费补缴以及待遇资格确认在时效上作如下规定:2011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并在2011年1月1日前已经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后补缴工伤保险费的,不适用本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新《条例》规定支付全部待遇。 2011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但在2011年1月1日后认定工伤,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支付待遇。 |
- 2012-06-06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哪些材料?
- 2012-04-26北京医生教师将强制参加工伤保险 事业单位为重
- 2012-02-24离退休不足5年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 2011-12-22北京工伤保险新规将公布 劳动争议不占认定时限
- 2011-12-13闽本级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100
- 2011-11-30截至10月31日龙岩企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2.43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