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保险补缴新政出台 保障未参保职工权益
补缴后一次性待遇,基金不支付 提示:可由工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并依法向单位追偿 本规定明确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两类:一是数额较大工伤医疗救治的费用,即补缴后新发生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医疗依赖的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费。二是直接影响工伤职工生活的长期待遇,即补缴后应按月支付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包括: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有生活护理等级的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即便在用人单位补缴后也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另外,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潘贵泉特别提醒:规定补缴后一次性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仍可由工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并依法追偿。这样,既能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又能通过代位追偿落实用人单位的责任,防止骗取套取工伤基金的行为发生。 潘贵泉指出,厦门市仍然有大量的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未参保。职工工伤后大多为5-10级伤残,未参保职工也是如此,而5-10级伤残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的总体数量较大,补缴后由工伤基金集中支付,完全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则基金风险大,影响基金收支平衡和长期运行安全。 工亡职工的丧葬费用一般均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基金不重复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虽较大,但一旦死亡,与其相关的社会保险关系即时终止,原则上不应当补缴,即使补缴也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仍由用人单位支付。但上述基金不支付的费用项目,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支付原因:用人单位或钻空子 潘贵泉说,如果将发生频率高、支付面较大的5-10级未参保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待遇纳入基金支付,可能造成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平时不参保或部分参保,从而造成参保人员流失、参保覆盖面下滑,甚至影响基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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