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厦就业 医保关系也能跟着来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流动就业人群将大大受益 东南网-福建日报12月7日讯(记者 崔晓旭 吴晓平)明年1月1日起,外地来厦就业职工的医保关系可以随就业进行转移接续了。 近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改变了只有高端人才来厦其医保关系才能转入厦门的现状。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副调研员何建峰接受导报记者采访,就新出台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哪些人员医保关系可以转入? 《实施意见》的最大亮点,就是扩大了职工医保关系转入人员的受益范围。 何建峰介绍,以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入厦门的,仅限于经厦门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范围较窄。大多数流动就业人员在异地的医保关系不能与本市有序衔接,到了厦门就业后只能重新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这次《实施意见》在原先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可以转入医保的人员:一类是符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的人员;另一类是其他流动到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本市)的人员。 范围扩大后,更多的流动就业人员可以将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厦门。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实施意见》还规范了职工医保转入人员的缴费年限,其中包括: 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厦门市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为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重复缴费年限认定。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同时在厦门和异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与厦门合并计算,但重复缴费的年限不得累加。 同时,在异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以及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年限,暂不作为厦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外来员工缴费年限如何换算? 外来员工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怎样换算为厦门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何建峰说,目前有两种办法,外来员工可选择其中一种将按厦门市外来员工标准的缴费年限换算为厦门本市职工的缴费年限。 一种是补缴统筹差额。外来员工在补缴了外来从业人员与厦门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差额后,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视为厦门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另一种是缴费年限折算。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每二个月折算为一个月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余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如何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实施意见》不仅扩大了医保关系转入人员的受益范围,同时还明确: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如同时达到两个条件,可在厦门退休并享受厦门的退休医保待遇。 一是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达到男25年、女20年的;二是在厦门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离厦职工医保关系如何处理? 何建峰说,《实施意见》还明确了离开本市、异地退休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 参保职工因终止劳动关系、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资金,随同本人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或人事行政关系一并转出。 户籍关系迁入本市,已在异地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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