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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执法局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

2023-07-12 09:10:46  作者: 许晓婷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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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新增执法理念:

没有从重情节一般予以从轻不得加重处罚

不难发现,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此前出台的《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提高执法办案质效。

亮点1

进一步明确了包容审慎执法的范围和情形

在《适用规则》中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结合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的公布和动态管理,确保统一标准、依法执法。

解读:

市执法局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率先在市直机关范围内制定公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意见》,并制定相关格式文书,将“四张清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落实情况纳入案卷评查范围,在执法检查中,对包容审慎执法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通报。

市执法局法规处工作人员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当事人在未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如果是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拆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的适用要求,不予行政处罚。既留有空间,又坚守底线。不仅可以体现执法的温度,也有利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透过数据看成效——截至2023年6月30日,市区两级城管执法系统共发出《警示告知书》15484份、《不予处罚决定书》122份、从轻处罚85件、免予行政强制34件,共同维护法治、文明、有序的营商环境。

亮点2

贯彻“没有从重情节,一般予以从轻,不得加重处罚”和“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

在《适用规则》中,新增“没有从重情节,一般予以从轻,不得加重处罚”的执法理念;在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可处”的罚则条款,属于情节轻微的,视危害后果“可处”或“不处”罚款,属于一般及严重情节的,应当并处罚款,确保过罚相当。

解读:

市执法局法规处工作人员举例,如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依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该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堆放杂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坑、取土0.5立方米以下的,属违法情节轻微,可处或者不处5000元以下罚款;超过上述面积或体积,属违法情节一般或严重,必须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若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则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这样一来,统一明确了适用标准,可以防止选择性执法。”市执法局法规处工作人员称。

亮点3

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让执法有据、宽严有度。市执法局工作人员表示,这是近年来最全面、系统的一次修订。不变的是,所有修订,坚持执法为民。

解读:

“在涉及城管部门的59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工作中,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市执法局法规处工作人员翻开《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违法建造”的行为,修改备注“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造的,可以免予处罚。”

每年的中、高考,对于莘莘学子来说,是人生道路上至关重要的考验,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关切的重要话题。为了让考生有安静、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在《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将中、高考前十五日及考试期间,从事噪声、振动超标活动的,划分为严重违法情节,予以重罚。把市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放在心上,尽最大努力禁噪限噪,护航中、高考。

按照上述裁量权基准,市执法局二大队对施工单位在今年中、高考前十五日及考试期间,12起违反《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从事噪声、振动超标活动的行为,从重处罚,录入信用平台,形成高压整治、长效震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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