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治理 着重规范对多种不文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罚款标准大幅提高,行人乱穿马路、随意吐痰或被罚300元 法规草案规定,由市政府确定一段时期、一定区域内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重点,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在“重点治理与处罚”一章,规范了对多种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包括:不文明的交通行为、燃放烟花爆竹、违法建设、占道经营、乱丢垃圾和吐痰、在户外未清除犬只粪便、禁烟场所吸烟以及不文明旅游行为。 在作法规草案说明时,市法制局局长丁贤志说,这些行政罚款标准大多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予以较大幅度提高,部分属于新设定处罚。例如,针对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行人乱穿马路、乱扔垃圾和随意吐痰、在户外未清除犬只粪便、禁烟场所吸烟等行为的罚款有望提升至300元,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处以更高金额的罚款。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李虹表示,这增强了法规的惩戒力度,能够有效释放“不敢违、不可违、不愿违”的效应,解决过去处罚“不痛不痒”、“法不责众”的问题。 相关新闻 道路开挖不能“任性” 今后要依法严格审批 某些道路反复开挖,惹得市民无奈称之为“拉链路”。这样的现象今后有望得到改善,厦门以立法形式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进行规范管理。 什么是地下综合管廊呢?简单地说,就是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草案)》共5章,29条。根据草案第9条,已建设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都应当纳入管廊,除两种情况外,市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这两种情况分别是: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而对于已建设管线但未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草案第10条规定,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建设时,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可以一并申请,依法审批。管线建成后5年内,不得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管线单位应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余江河在作法规草案的初审报告时表示,立法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避免架空线网影响城市景观、提高管线抗灾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国家对此项工作相继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如出台了综合管廊建设的国家标准、支持和鼓励管廊建设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等,厦门有必要对现行规定做调整,解决管廊建设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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