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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夫妻不用“共患难” 法院公布三种例外情形

2016-02-05 10:01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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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黄玉梅/文 陶小莫/漫画)丈夫瞒着妻子借下高额债务,妻子要担责吗?老公借高利贷,老婆要不要还?配偶借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算不算共同债务?

近日,海沧区法院发布了三起债务纠纷案件,都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最终,法院都认定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一方单独承担还债义务。

法官介绍,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应“有债同担”,但是,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只要符合这些情形,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1

丈夫借钱买车 不让老婆知道

章先生与吴老板是同村邻居,也是好朋友。数年前,章先生找吴老板借钱,说想做生意,需要买车,想借款40万元买车“充面子”。

吴老板自己也承认,借钱时,章先生特意说明,借钱这件事一定不能让老婆知道,因为如果让老婆知道了,章先生就要跳楼了。

后来,吴老板把收回来的货款40万元现金一次性借给了章先生,他也没有将借钱的事告诉章先生的老婆。

近日,因为章先生没有按时还钱,吴老板诉至法院,要求章先生与妻子共同偿还借款。

章先生的老婆辩称,不知道章先生在外借款的事,也不知道他借钱做什么;平时章先生都不管家里的事情,也不做事情,没有工作,家里都是女儿打工挣钱供儿子读书,因此,她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笔债务为章先生个人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无须担责,因此判决要求章先生个人偿还4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点评

约定个人债务配偶不用担责

法官分析认为,虽然,章先生向吴老板的借款系发生在章先生与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吴老板自己也确认借款时,章先生曾对他说过:“借钱这事如果让我老婆知道,我就要跳楼了。”

因此,章先生这一陈述,在性质上应认定为系章先生个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吴老板实际也未向章先生的老婆告知,所以应认定为吴老板自认与章先生已就本案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被告章太太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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