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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人单位:解除程序合法! 针对老陈的起诉,被告用人单位答辩称,事发当天老陈就被取保候审,在事发后仍正常考勤,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老陈未告知单位,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亦隐瞒了这一事实,从而骗取到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机会。单位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老陈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也已将解除事由提前告知单位工会,工会表示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合法。 因此,单位认为,老陈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同时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故单位解除与老陈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7月23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所以,被告用人单位认为,老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违法解除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与老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既未要求其填写《职工处分呈报表》,也未询问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可见,单位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老陈是否符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必要的核查。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老陈恶意隐瞒犯罪事实,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于2015年6月5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均应依据新的劳动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还指出,老陈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后,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其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之前的犯罪行为解除当前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距离老陈被刑事处罚已达五年之久,明显超出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亦不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老陈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用人单位不服判决,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厦门中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用人单位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单位行使解除权不能超出合理期限 法官说,用工单位应对劳动者负有管理义务,而且《劳动合同法》虽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是该权利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本案中,该单位在老陈被刑事处罚已达五年之久后解除合同,明显超出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发生在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超出了合理期限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很幸运保住了工作。但是,劳动者不可因此就放松警惕,存有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有可能丢了工作。 相关案例 员工上班睡觉公司能否开除? 此前,厦门涉台法庭也曾受理过一起因员工上班睡觉被开除引发的劳动争议官司。 劳动者胡先生受雇于一家台资塑胶公司,但后来公司以胡先生上班时间睡觉,严重违反被告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胡先生开除。 据公司介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班时间睡觉者,一律记三个大过并开除处理,当天工资以旷职论处”。 但是,胡先生不服开除决定,为此将公司告上法庭。他起诉称,自己上班期间并没有睡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由于公司未能举证胡先生在上班时间存在睡觉的情形,因此判决支持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开除“违规员工”须符合三个条件 法官说,在实践中,经常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须符合三个条件: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劳动者的违规行为存在而且达到严重程度;解除程序合法。 其中,最容易发生争执的是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达到足够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