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人社局印发《2020年度二月份工资发放政策指引》

来源:厦门日报 | 作者:何无痕 | 时间:2020-03-15

远程办公也需支付工资

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正常工作工资。如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因远程办公的办公时间和办公效率与正常上班有差别而重新约定工资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月份仍未复工应发放生活费

针对在2月10日以后复工的企业,复工前的工资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工资支付,复工以后职工正常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支付。

由于企业原因,2月份无法复工的,2月10日至2月29日,属于在2月份这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从3月1日起,企业仍未复工的,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企业安排职工新的劳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新标准执行;企业未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厦门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1800×60%=1080元/月)发放。

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因疫情防控要求隔离的

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还有一种情况,企业已经复工复产,但因疫情影响或者个人原因,职工无法正常上班,该怎么支付工资呢?

根据《政策指引》,属于疫情防控要求隔离的,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企业安排或与职工协商使用各类休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受疫情影响如交通限制等原因,职工无法返岗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当地交通限制通告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