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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新版20条出炉 早在2017年,为推进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就开始谋划发展影视产业。2018年6月,实验区出台《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影视二十条政策),并于当年11月正式出台《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版)>和<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在政策红利的释放下,截至目前,已有引春秋时代、兄弟映画、世纪长龙等100多家影视企业在平潭注册落地,《石头会唱歌》等10多部影视剧组在平潭拍摄取景,还有近10部影视剧计划近期在平潭拍摄。然而,在一年多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执行问题。紧跟影视产业发展大环境,立足实际和问题,平潭与时俱进对影视产业政策进行了修订。此次发布的“影视新政20条”,从增强政策引导性、扩大政策覆盖面、统筹政策优惠力度等方面对原政策进行修订优化,更加贴合平潭影视实际,符紧平潭影视规划,落地执行性更强。 例如,在此次影视政策修订的过程中,平潭始终把加强两岸影视合作作为重要内容,总共6个条款,占了整个条款的近三分之一,凸显对台特色。包括:每年设立了最高1000万元的奖补资金,专门用于扶持两岸的高校毕业生来平潭拍摄毕业作品;由台湾影视企业参与、台湾影视导演执导的电影,在平潭有拍摄取景的,在享受前面票房分成奖补等扶持的基础上,再依照票房分成给予出品方2%的奖补,最高奖补2000万元;在平潭举办两岸影视节展活动的,给予主办单位最高500万元的奖补,参展单位展位费50%的补贴;对在平潭进行两岸版权交易的企业,设立的绿色通道予以支持;对两岸影视企业、影视人才在平潭原创影视剧本、影视歌曲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在平潭开展影视技术创新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对于反应两岸题材的优秀的影视项目,由区属的影视文化企业参与投资,投资比例最高达50%,最高投资达3000万元。 此外,新政从税收优惠、落地奖补、影视作品奖励等多方面、全流程对落地平潭的影视企业进行扶持,为实验区影视产业的引导引流,促进更多影视企业来平潭创新创业创造,促进影视产业要素快速在平潭集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