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法院审结一起微短剧版权纠纷案
| 2026-10-22 10:29 作者:张珺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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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版权拍短剧 为何还侵权? 思明法院审结一起微短剧版权纠纷案,揭开“瑕疵授权”背后的法律风险 厦门日报讯(记者 张珺 通讯员 夏法宣)刷几分钟短视频,追一部微短剧,已经成为不少人的日常娱乐方式。然而,一部微短剧从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到上线播放,背后的版权关系可能远比剧情复杂。 明明签了版权授权合同,拍出来的微短剧却被认定侵权,不仅要向真正的版权方赔偿,还得再打一场官司追讨损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一份存在权利瑕疵的版权授权合同,让多家公司先后卷入诉讼,最终由擅自授权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买来授权拍短剧 却被告上法庭 事情还要从2023年说起。当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联合出品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拍摄一部微短剧。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微短剧的全部著作权归出资方乙公司所有,甲公司只负责拍摄制作,无权擅自对外授权。 然而,几个月后,甲公司却做起了另一笔“版权生意”。2024年6月,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与丙公司签订《版权许可协议》,将案涉剧本授权给丙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使用。 为了让交易顺利进行,甲公司还在合同中承诺,自己拥有合法、完整的著作权及转授权权利。如果授权内容侵犯第三方权益,由甲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拿到授权的丙公司并不知道,这份看似正规的合同背后,竟埋着一颗“雷”。随后,丙公司与丁公司等关联主体合作,根据剧本完成拍摄,并将微短剧上线,在某平台小程序剧场向公众提供播放服务。短剧上线后,真正的版权方乙公司发现,自己的作品竟然未经许可就被别人拿去拍摄、传播,于是将相关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并不拥有案涉微短剧著作权,无权擅自授权他人使用。丙公司、丁公司等虽然签了授权合同,但其使用行为仍构成侵权。 最终,相关主体被判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元,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一纸授权合同,非但没能避免侵权,反而让多家公司卷入官司。 赔了钱 能否向违约授权方追偿? 事情并没有随着第一场官司结束。判决生效后,丁公司与丙公司等关联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累计支付41864元。 这笔钱该由谁最终承担?丙公司等认为,自己之所以被判侵权,根源就在于甲公司提供的版权授权存在问题。既然甲公司在合同中保证拥有完整权利,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就应当为违约行为负责。 为统一维权,丙公司等关联公司将各自享有的损失追偿债权转让给丁公司。2026年5月,丁公司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41864元。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不享有相应著作权的情况下擅自授权他人使用,违反了合同中的权利保证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同时,相关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丁公司有权统一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丁公司赔偿41864元。至此,一场由版权“瑕疵授权”引发的连环诉讼,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 法官说法 采购微短剧版权不能只看授权书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参与微短剧拍摄制作,不等于拥有作品著作权。尤其在联合出品模式下,出资方、制作方可以通过协议明确约定版权归属。 买了有问题的授权,不能因此免除对真正版权方的侵权责任;但赔偿之后,可以依法向违约的授权方追偿。法官提醒,采购微短剧版权时,不能只看对方是否提供了授权书,还要核实原始版权归属、合作协议、转授权权限等材料,确认授权链条完整、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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