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起施行
| 2026-02-28 09:29:23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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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过程 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着力锻造立法精品 《条例》立法过程受到高度关注,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精准选题、精心设计,突出地方特色,着力锻造立法精品,确保法规符合改革要求和实践需求。 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相关专委会积极谋划、提前介入、深度参与,与市司法局、资源规划局加强沟通协作,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制度共同研究、深入论证。相关专委会坚持开门立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立法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通过登报公开条例草案稿、开展多轮次的书面意见征询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专门听取相对人关于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修缮、活化利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业意见建议;专项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为增强法规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奠定坚实基础。 法规解读 《条例》有哪些特色亮点? 保护哪些? 明确保护范围 立足“山海岛城”地域特色 《条例》立足厦门“山海岛城”独特地域特色,明确保护对象和重点保护内容,坚持名城保护整体性、全覆盖,落实应保尽保。厦门历史文化名城涵盖全部行政区域,保护对象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类别。突出重点保护内容,进一步聚焦厦门“山海岛城”整体格局、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历史城区空间结构、历史街巷肌理、特色建筑风貌等核心要素,体现厦门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怎么保护? 健全工作机制 完善保护制度和措施 《条例》构建点线面结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实施分类管控。规定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方案的编制主体、具体内容和程序要求,注重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衔接。严格规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对编制成片修缮或者整治工程实施方案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区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原址保护,禁止擅自拆除、迁移、破坏或者未按规定维护、修缮等行为。建立专业化技术指导和体检评估制度,强化非国有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修缮的资金支持。 谁来负责? 政府统筹、部门协作 构建系统保护管理体系 《条例》要求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分层落实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体制,提升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水平。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主管部门及其具体职责,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设立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参与评审以及相关事项专业论证,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压实维护修缮、巡查防控、设施保障等保护责任;明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和修缮要求。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社会各界对历史文化保护的认同感与参与度。 如何利用? 多措并举 实现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 《条例》明确坚持“以用促保、保用结合”理念,创新活化利用模式,促进历史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串联各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系统完整展示厦门历史文化,通过对文化资源的挖掘、研究和价值阐释等方式,进一步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鼓励依托涉台不可移动文物等开展两岸文化交流活动。制定合理利用导则,明确鼓励、支持和限制、禁止的活动。支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居民原址居住,开展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经营活动。鼓励产权转让、置换、委托管理等方式盘活建(构)筑物等,实现保护和发展的平衡。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鼓励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和服务功能,支持共同开发利用。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进行工程建设,支持培养传统工匠与传承修缮技艺,为建筑“修旧如旧”提供技术支持。拓展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参与保护利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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