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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2025-08-20 18:17:34  作者: 柳绿 厦法宣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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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诉某建设公司非诉行政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3日,某建设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某建设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经测量,某建设公司共受纳建筑垃圾33444.28立方米。2024年7月,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某建设公司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即将受纳的建筑垃圾自行清运至合法合规消纳场),并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9900元的罚款。某建设公司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改正义务。2025年2月,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改正(即将受纳的建筑垃圾自行清运至合法合规消纳场)义务。

【裁判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建设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属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经依法作出要求改正某建设公司(即将受纳的建筑垃圾自行清运至合法合规消纳场)的行政决定,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可以实施代履行,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裁定:对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典型意义】

代履行是当事人因拒绝或者没有能力导致其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其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替代性执行方式,其是与执行罚、直接强制执行并列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代履行的适用范围限于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形,这是行政强制法普遍授权,不需要其他法律、法规再设定。符合前述适用范围的,行政机关有权决定实施代履行,该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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