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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挥“智库”作用 让个人破产保护立法更科学

2025-04-11 09:05:52  作者: 蔡绵绵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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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立法之“特” 着力制度创新 有效解决破产实践痛点

此次《条例(草案)》参考企业破产法的基本框架,认真梳理个人破产领域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先行先试作用,对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进行了创新探索。对此,专家们给予高度评价。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丁国民认为,相比深圳,厦门的《条例(草案)》很多规定都是首创,比如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特别创设了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又很好衔接了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立法框架完整,内容丰富。

长期关注遗产破产领域的厦门大学南强重点岗位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徐国栋认为,地方立法往往是全国性立法的试水,建议厦门在《条例(草案)》中关于遗产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应与现行立法和审判实践耦合,尤其做好法规文本的准确性与逻辑性,力争做实做细、有序衔接,确保法规内容能够准确表达立法意图,因为这些重点领域都是“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是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能否成功的坚实基础。

集美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程国琴认为,《条例(草案)》针对破产审判与破产事务管理分权协作、府院协调等进行制度设计,规定设立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明确将破产行政管理职能从破产审判职能中剥离出来,是本次立法的重要创新和进步,将有效解决破产实践的痛点,将为其他地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聚焦适用范围 明确保护主体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在讨论中,适用对象范围被专家频频提及,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还没有扩大到自然人。近年来,大量创业者以自然人名义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成为规模、形式和经营性质多元化的商事主体。截至2024年底,厦门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46.39万户,这部分活跃的市场主体既不在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内,又因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遭遇市场风险时无法获得平等的破产保护,无法有序退出市场。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鹏鹏认为,《条例(草案)》具有鲜明的创新性和前瞻性,通过债务免责、豁免财产等个人破产特色制度,聚焦为诚实而不幸的创新创业失败者提供经济再生机会,这也是《条例(草案)》标题中“保护”的应有之义。

不过,有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逃废债的工具。对此,王兰认为,“个人破产保护立法的目的是要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对于那些企图利用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人,要建立严密的责任机制与防欺诈的体系将其拒之门外。”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法规实施起步阶段不宜放得太宽,先将主体适用范围限定在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商自然人,并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同时在重整程序、清算程序中明确规定,因奢侈浪费、挥霍财产、赌博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导致的债务,不予豁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再将适用主体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消费类自然人在内的其他主体。《条例(草案)》也将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防范和惩治破产欺诈行为。

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经济学院教授潘越: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我长期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通过调研发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依法清理各类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破产制度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链条,尤其体现在信息共享应用、信用监管效能、打击破产欺诈等方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的金融信贷制度,完善信用评估、风险控制等机制,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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