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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编造信息买34套减肥产品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2025-03-29 14:32  作者: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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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34套同款的假冒伪劣减肥产品,能主张“退一赔十”吗?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法官提醒,减肥药的使用,需要谨遵医嘱,自行网购可能会陷入假冒伪劣药品陷阱。

事件 男子买4套减肥产品 一个月后又购30套

一次偶然的机会,吴先生(化名)添加了在微信上卖减肥药的小张(化名)为好友,并向他咨询减肥事宜。

吴先生咨询说:“我身高168厘米,体重145斤,瘦到85斤,要多久啊?”

小张答复说:“看个人体质吸收情况,体质吸收正常,平均每天1斤的话两个月差不多。不节食,不腹泻,不反弹,像平常一样正常吃饭就行。”

于是,吴先生下单买了4套单价5000元的减肥产品,共向小张转账2万元。吴先生收到减肥产品后,小张还特别向他强调:“儿童、孕妇、老人、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禁止服用!”

一个月后,吴先生又找小张买了30套同款减肥产品。

起诉 以减肥产品不合格为由 要求十倍赔偿

又过了两个月,吴先生向小张反映产品有问题:“你这产品里面有西布曲明成分,这个成分有毒,律师说这种情况可以要求你十倍赔偿。作为销售者,你有义务也有责任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和产品的检测报告。”

小张要求吴先生退货,但吴先生表示“我现在要求的是十倍赔偿,而不是退货款”,小张拒绝赔偿。为此,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退还购物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小张收到起诉状后,才发现吴先生是一名55岁的男性。

小张认为,自己提交的减肥产品相关检验报告,可以证明产品未包含违禁药品成分。而吴先生说自己身高168厘米、体重145 斤,个人理想体重要瘦到85斤,身边还有要一起减肥的朋友,微信用语以“宝”和表情包为主,这些特征与实际普遍中老年男性人格特征和需求显然是不符的。

小张说:“我打吴先生的电话号码无人接听,他关联的支付宝、微信等社交账号也显示异常,这也不是正常买家的状态。所以我猜吴先生是职业打假人,这是在敲诈勒索。”

判决 退还全部购物款 支持首套产品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出售给吴先生的减肥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无生产厂家,部分产品与品牌正品明显区别,属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吴先生编造个人信息、大量购买减肥药品的行为使其购买意图存疑。吴先生在庭审中称自己身高175厘米、体重160斤,与其在购买沟通过程中发给小张的身高168厘米、体重145斤、想瘦到85斤明显不符,而他自称的常年居住地也与两次收货地址位于不同省份。

吴先生第一次购买4套产品,声称是另有3位朋友也需要,却无法核实是哪3位朋友需要;在首次收到产品后,吴先生就能知道这些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但仍大量购买,其二次购买目的明显不再为消费需要购买。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吴先生的退还全部购物款诉讼请求,并支持了其第一次所购产品中一套产品5000元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对超出部分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合理范围内依法支持部分诉求

法官说,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小张作为经营者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吴先生有权要求返还所付价款,但鉴于小张提交的相关检验报告证明产品未包含违禁药品成分,所以相应地吴先生需向小张返还所购全部产品。

而关于吴先生是否“知假买假”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购买目的应坚持客观标准,只要购买者所购数量没有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需要,就应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所以,法院在综合分析吴先生购买过程及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了吴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既打击了小张的违法销售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又防止吴先生恶意高额索赔,保障市场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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