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3月1日起实施
2025-03-03 09:40:56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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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思路 围绕重点强化制度设计 能否通过特区立法引领、规范和保障城市更新活动,关键在于瞄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并精准设置解决路径。 坚持政府与市场同发力,在强化政府引导的同时注重发挥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通过丰富实施主体、赋予物业权利人自主更新权利、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多元投融资、健全公众参与等制度安排,真正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理念,推动多元主体在城市更新行动中共建、共治、共享。 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回应解决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供给等问题。强化综合改革试点法治保障,在土地供应、用地和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同时,严守制度创新的合法性底线,充分考虑与现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序衔接,既巩固实践探索成果,也为下一步改革创新留有余地。 亮点解读 确立合理可行的更新目标要求 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理念,提出符合厦门实际的更新目标要求。合理界定城市更新的基本内涵,明确“整治提升、拆除新建、拆整结合”三种更新情形;规定城市更新遵循民生优先、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 建立科学高效的更新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分层落实的城市更新管理体制机制。规定市政府研究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区政府负责推进和管理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规定由市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明确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住建、文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打造管控有力的更新规划计划 以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为路径,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市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将体检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更新计划的重要依据。健全完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计划——城市更新策划方案——城市更新项目详细规划”逐级传导的规划管控实施体系。 构建规范有序的更新实施模式 着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共建共享的更新项目实施机制。完善实施主体确定规则,将物业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区政府一并作为城市更新的实施主体,体现城市更新的多元化。发挥物业权利人主体作用,探索物业权利人自行更新、委托更新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模式。鼓励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采用投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方式实施。 探索稳妥有度的更新保障体系 在探索稳妥有度的城市更新保障制度体系方面,创新土地供应模式,探索综合评价出让、带设计方案出让、混合产业用地出让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明确涉及老城区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等情形的更新项目可以异地组合供应土地。建立政府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产权单位共担、居民合理承担、金融服务保障的更新项目资金多主体筹措机制。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城市更新按照更新目标和要求进行。 探索创新城中村改造机制 在总结厦门市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设立专章,固化提升城中村改造成果,探索创新城中村改造机制。要求市、区政府合理安排城中村产业布局,加强城中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等的保护利用。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指导和规范宅基地上符合条件的危房翻建和改建工作,探索使用财政资金、鼓励社会力量采取以奖代补或者以修代租等方式,对危旧私房、古厝进行翻建、改建和修缮。鼓励物业权利人聘请物业服务人对非市政管理服务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推进城中村长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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