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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促进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2025-03-03 09:36:14  作者: 蔡绵绵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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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解读

《金砖创新中心条例》共二十条,以促进金砖创新基地转型发展为基本定位,紧扣以创新促发展、以规范促转型的立法主线,聚焦法定机构运行、人才引进、财政保障三大机制建设,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对法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对灵活独立的人事权、财权等进行立法创新。

采用“一机构一条例”立法模式

为法定机构设立提供立法供给

《金砖创新中心条例》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和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试验田作用,通过专项立法设立法定机构,探索适应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发展需求的治理模式。借鉴香港法定机构“一机构一条例”的立法模式,明确金砖创新中心根据本条例设立,在市政府领导和金砖创新基地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规定金砖创新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赋权金砖创新中心协调对接国家、省、市有关资源,细化金砖创新中心在政策协调、人才培养、项目开发、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职责要求。

立足发展实际

运行方式更加灵活自主

《金砖创新中心条例》立足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实际,着力破除“机构层级与国家级战略定位不相匹配”“人员素质与国际化履职所需不相匹配”等问题,力求充分发挥金砖创新中心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金砖创新基地运行质效。明确规定金砖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由市政府任命。赋予金砖创新中心灵活的人事自主权和财政管理权,规定采用相对灵活的机构设置、用人机制、薪酬福利制度,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明确赋予一级预算单位管理权限,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创新配套制度

预留政策空间

《金砖创新中心条例》坚持系统思维,探索构建金砖创新中心配套制度体系,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市政府对金砖创新中心开展年度工作考核,要求金砖创新中心建立内部考核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构建内外协同的监督制度。明确金砖创新中心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将特定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委托市场主体承接,并规定为金砖创新中心引进的人才在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以及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授权市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为金砖创新中心实践探索留有空间和余地;实行容错机制,进一步释放改革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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