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明起施行
| 2025-02-28 09:27:02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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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附条件出让,解决历史文化保护、环境整治类项目实施困境 历史文化保护、环境整治类项目一般自身无法实现资金平衡,难以引入社会资本,但长期依靠财政投入不可持续。为了解决此困境,此次《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历史文化保护、环境整治等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可异地组合供地,解决老城区改造、历史文化保护项目资金平衡问题 老城区改造由于历史保护、高度、密度控制等因素,地块开发容积率受限,难以平衡、改造资金不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此次明确,城市更新涉及老城区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等情形的,可以异地组合供应土地,实现成本收益统筹。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编制和审批进一步优化 市资源规划局介绍,厦门部分城市更新项目尤其是整治提升类项目一般不需要规划许可,但实施过程中,实施主体往往存在是否需要调整规划的疑惑。因此,此次《条例》明确依法无需规划许可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不编制、修改详细规划,有助于更加高效地推进更新实施。 划定抑制区 强化老城区历史风貌保护 老城区历史风貌建筑集中,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但同时,老城区人口密集,建筑及设施老旧、配套不完善、公共空间缺乏,无法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和城市发展要求。 为了强化老城历史风貌保护,推动老城有机更新,此次《条例》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划定的特定区域,应当遵循减量原则,鼓励有利于保护传承的功能与活动,严格控制新增住宅建设。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城中村改造 市资源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厦门市城中村现代化治理的实际情况,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合作开发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推动城中村改造各个环节的各项工作。因此,《条例》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纳入立法,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城中村改造。 适当放宽更新项目规划技术要求 为了延续整治提升类城市更新片区的城市风貌和建筑肌理,解决城市更新项目难以达到现行技术规定要求的问题,《条例》对部分规划技术要求作变通。譬如,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项目对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距等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情形的,允许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控制。 零星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建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 根据《条例》,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利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优先增加绿地、公共空间,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用地、用房增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此外,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前款规定的零星用地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建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 同步 迅速贯彻落实 强化技术培训 作为起草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在《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立即开展立法宣传工作,研究贯彻落实相关措施。 一方面,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全社会发布条例全文,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更新方式、政府及部门职责、更新项目实施路径,宣传厦门城市更新在土地供应、低效用地盘活、房屋征收、规划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创新,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工作。 另一方面,邀请规划专家走进自然大讲堂,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强化对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城市更新技术培训。 此外,市资源规划局还组织相关部门及内部处室,针对《条例》内容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在市资源规划局局长会上进行专题研究。目前,市政府专题会已审议通过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的工作方案,将进一步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打通实施路径,为更新项目实施提供操作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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