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明起施行
2025-02-28 09:27:02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构建城市更新厦门模式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明起施行 市资源规划局解读11个立法亮点 厦门日报讯(记者 袁舒琪)《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去年12月17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城市更新的适用范围、原则要求、职责分工、规划统筹、实施路径、政策机制保障、城中村改造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构建了符合厦门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更新模式。 今日,市资源规划局为您介绍《条例》的11个立法亮点。 进一步完善土地、房屋征收依据 根据《条例》,城市更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腾退的,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房屋所有权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时,可以申请区人民政府对未签约部分组织调解,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为了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未签约部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资源规划局介绍,此条例是依据上位法,并综合考虑其他已颁布城市更新条例的城市具体实践,再结合本市实际后制定的,进一步完善了厦门土地、房屋征收依据。 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城市更新中低效用地可以收回 《条例》中指出,将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和处置机制。对经认定的低效国有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再开发的,市政府即可基于公共利益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 市资源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厦门已出台多项推动低效用地盘活的激励政策,但缺乏相关倒逼机制,此条例将有利于进一步盘活低效用地,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 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增加居住建筑面积 《条例》明确,对国有土地上的危房实施翻改建、老旧小区房屋所有权人自主更新拆除新建的,为了满足居民生活刚性需求,可以结合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市资源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此举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考虑实际民生难点,为解决老旧住房不成套、无法满足居民生活刚性需求等问题而制定的。 创新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模式 “探索综合评价出让、带设计方案出让、混合产业用地出让等土地使用权出让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条例》中明确,厦门可积极创新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模式。 近年来,针对各类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厦门持续开展探索研究,率先探索在片区综合开发项目中带城市设计图则供地、首创混合产业用地出让等做法,加快实施城市更新。此条例将厦门在土地出让方面的探索经验通过立法法定化。 |
相关阅读:
![]() |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