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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法院发布三则维护母亲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4-05-13 09:07  作者:陈捷 张芯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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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新手妈妈“育有所保”

刘女士与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因产假工资发生争议,提起仲裁,请求该公司向其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8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厦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女士产假工资。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刘女士就产假工资的裁决无异议,而公司提起诉讼则主张其与刘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产假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刘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差额。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女士产假158天,其中128天已经领取生育津贴,对于生育津贴没有覆盖的30天,公司应按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工资。因公司未连续为刘女士缴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导致其未能足额领取生育津贴,故应向刘女士补足生育津贴的差额,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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