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法院发布一起涉及厦门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案例
2024-03-14 09:05 作者: 彭菲 来源:厦门晚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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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龙头鱼丸店” 谁是正宗老字号? 思明区法院发布一起涉及厦门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案例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一条街上有两家鱼丸店,“老字号”“老工艺”令人分不清,进而引发了纠纷。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及厦门老字号的案例。 纠纷 餐饮店被指侵权 “龙头”二字可用吗? 经过70多年三代人的经营,鼓浪屿龙头鱼丸店于2019年成为首批“厦门老字号”。而就在同一条街上的小林餐饮店(化名)成立于2022年1月,同样主推鱼丸产品。 在店铺的迎宾台、灯箱等处,小林餐饮店使用“龙头鱼丸汤”“传承百年老工艺”的宣传语。一个是“老字号”,一个是“老工艺”,令慕名而来的游客经常分不清,在一些美食App上,有的消费者甚至在评论时也将两家店混淆。 龙头鱼丸店起诉称,小林餐饮店采取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进行宣传,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而小林餐饮店则认为,双方使用了不同的字号、商标、装潢,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小林餐饮店还认为,“龙头”是地名,此外还有领先者的意思,即使获得了注册商标,也应当严格限制保护范围,不应随意扩大。 审理 攀附“龙头鱼丸”字号 构成不正当竞争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林餐饮店与龙头鱼丸店经营范围及产品类型基本相同,两家店铺均在鼓浪屿龙头路上,销售地域范围也相同。小林餐饮店作为同业竞争者,应知晓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先存在的厦门老字号“龙头鱼丸”,但其仍使用“龙头鱼丸汤”“百年老工艺”进行宣传,而未使用其自有商标,普通消费者未必能区分,很可能误认为两家店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小林餐饮店攀附“龙头鱼丸”字号的意图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小林餐饮店应立即停止对龙头鱼丸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菜谱宣传图片上标示“龙头鱼丸汤”字样,立即停止在其灯箱广告上标示“传承百年老工艺”字样;同时,赔偿龙头鱼丸店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该案经二审维持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别想“搭便车” 对老字号应主动避让 负责本案一审的法官表示,《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厦门老字号发展保护办法》当中都明确了老字号的内涵和认定条件。对于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的企业,应该积极申请老字号认定,通过企业名称、商标、专利技术等各种方式进行有规划、预防性、全方位的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相同经营领域的竞争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合法经营原则,对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已经在先使用的字号应主动避让,“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使自己陷入侵权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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