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售卖烟花爆竹 厦门同安两男子被判刑
2024-02-19 09:01 作者:谭心怡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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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售卖烟花爆竹 两男子被判刑 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数额36万余元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需求量增大,两名男子打起了私贩烟花制品的歪主意。殊不知,无证私售烟花制品可能构成犯罪。 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找来曾在自己店中负责采购的张某,共商合伙经营烟花爆竹生意。吕某提出自己负责出资进货,并提供同安某仓库作为储存场所,张某则负责采购烟花爆竹,两人一起在仓库门口售卖。 据了解,在2022年春节及2023年春节期间,两人以销售为目的非法采购烟花爆竹,共计人民币329214元,销售获利31000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60214元。 2023年1月18日,两人相继到案,被告人吕某、张某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共同退缴违法所得31000元。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张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制品经营,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36021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吕某、张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同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售卖烟花爆竹须办理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营者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布点还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私自售卖烟花爆竹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在此,提醒经营者,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消费者要通过合法途径选购有销售许可的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易燃易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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