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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收餐位费 厦门翔安一商家被查

2024-01-10 09:14  作者:陈泥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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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还没点 先收6元

强收餐位费 一商家被查

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林雅梅)在餐厅点餐吃饭,吃完结账时仔细一看账单,才发现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了“餐位费”。近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了这样一起消费投诉。商家所谓的“餐位费”到底该不该收?

在这起投诉中,消费者表示,自己在翔安一火锅店吃饭,被店家强制收取了“餐位费”。消费者吐槽:“往那儿一坐,几元钱就没了,仿佛座位就是自动扣款机。”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火锅店进行了调查。

经查,该店对到店消费的顾客以每位6元的标准收取“餐位调料费”,且在小程序的下单界面,该选项为自动必选,无法删除。执法人员指出,该火锅店强制收取“餐位调料费”,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对于餐饮场所向顾客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餐位费等现象,很多消费者习以为常,认为这是自己应当负担的费用,也有的消费者觉得不对,但认为收的钱不多,选择“放过”。“实际上,商家的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执法人员表示。近期,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也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了“禁收餐位费”专项行动:在线上,通过微信群进行普法宣传;在线下,对辖区中大型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部分经营户仍存在违规收取“餐位费”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均已依法立案调查。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也对餐饮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餐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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