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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当上假股东 公司不再经营徒留自己背罚款

2023-09-23 10:45  作者:谭心怡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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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

林先生好心把身份证出借给“兄弟”办理股权登记,没想到却惹上麻烦事。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

出借身份证 借出大麻烦

林先生和郭先生认识多年,一直有生意往来。郭先生是厦门某工贸公司的股东,持股70%,另一股东徐某持股30%。

2009年,郭先生火急火燎找到林先生,协商借用其身份证办理股权登记。出于对“兄弟”的信任,林先生立马同意了,于2009年4月6日和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徐某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林先生。同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事宜,并选举林先生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入股后,我没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也不曾分红给我。公司经营主要由郭先生负责,其自始至终未向我披露公司经营情况。”林先生说。

自2009年4月6日后,该公司未再召开过股东会,直到2022年,林先生才发现公司尚未注销且存在异常,也不在原址经营。因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60个月逾期未申报,2023年1月,同安区税务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3000元。无奈之下,林先生只好处理税务申报事宜并自行缴纳了该笔罚款。现公司税务登记已注销。

林先生认为,公司经营已经发生严重困难,如果公司存续,势必给自己造成进一步损害。为此,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厦门某工贸公司解散。

法院判决 准予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林先生持有厦门某工贸公司30%股权,已经超过了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故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林先生已多年无法与另一股东郭先生取得联系,厦门某工贸公司自2009年4月6日以来,未曾召开过股东会议,股东会机制已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足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从公司经营情况看,现公司税务登记已注销、注册地已不再经营,且股东之间已无法取得联系,公司已根本无法实现经营目的,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准许被告厦门某工贸公司解散。

●法官说法

出借身份证 法律风险多

出借身份证给他人开办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在实践中并不鲜见,特别是在亲戚、朋友之间时有发生,但其中隐含着一些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采取内外有别的处理思路,即股东内部之间产生争议的,主要查明当时是否自愿成为股东,是否参与经营;而与外部债权人之间则侧重于维护工商登记的信赖利益。一旦出借人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不管是真股东还是假股东,公司对外拖欠的债务、税款、罚款、损害赔偿等,出借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而如果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未能及时清偿债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法定代表人也将信用受损、高消费受限。

法官建议,如果已出借身份证,出借人可与借证人及时协商变更登记情况,而本案中,借证人已下落不明,则出借人可及时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注销公司,或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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