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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公司蹭明星真人秀热度惹官司

2023-02-21 08:34  作者: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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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变“侵权包”该怎么赔?厦门一公司蹭明星真人秀热度惹官司

东南网2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一言不合就斗图”已经成为近年来的互联网潮流,“表情包经济”“表情包产业链”也应运而生。一些制作者为了追求表情包孵化速度和流量热度,把目光投向了热播的综艺节目。如果表情包变“侵权包”,该怎么赔?

近日,思明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厦门AT公司蹭了BL电视台明星真人秀的热度,把节目片段截取制作成200多张动态截图,添加文字、表情符号、滤镜贴纸后,放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表情包制作生成器”上,并以表情包的形式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下载,在线“改图”服务。

BL电视台为此告上法庭,起诉认为,AT公司从中牟取了巨大的广告收益,严重侵害了BL台的著作权,给电视台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于是,BL台要求AT公司下线所有动图并索赔26万元。

对此,被告AT公司答辩称,表情包小程序的开发、搭建、真人秀动图都是其他公司制作上架的,也没有在热播期上传表情包,并未对BL台的节目造成巨大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侵权表情包使用的画面是经过电视台特写镜头处理、创意剪辑编排的,对节目整体的著作权保护应当延伸至此类画面或片段。在未经BL台许可的情况下,应认定AT公司侵犯了BL台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表情包是通过AT公司运营的小程序发布,AT公司也未证明表情包是其他公司上传,故应该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特别是考虑AT公司运营小程序时间较短,点击浏览量有限,法院最终判决AT公司赔偿BL台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法官说法

4问“表情包”侵权

问:使用“表情包”会侵权吗?

法官说,引发争议的“表情包”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由真人形象制作而成的表情包;第二种,虚拟卡通形象表情包。

问:哪些情形容易侵权?

法官说,警惕以下两种风险!风险一:商业性使用。出于商业目的制作、传播侵权表情包,或将他人享有权利的表情包进行商业性使用,若未经授权、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即便是少量的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风险二:“恶搞”真人表情包。使用、传播真人形象的同时还恶意丑化他人形象,贬低他人人格,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

问:表情包不涉及营利目的,是否侵权?

法官说,不具有营利目的、非商业性用途的制作、使用或传播行为,亦有可能构成侵权,网友的日常“斗图”同样受到法律限制。在社交平台使用平台自带或免费提供的表情包,一般视为已经获得平台在相应场景下的使用许可,正常聊天使用不会被认定构成侵权。

问:哪些情形,属于合理使用?

法官说,网友的日常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还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因此,好友之间频次不多、传播范围极为有限的日常交流、转发或“斗图”,一般不会认定构成侵权。但大量使用或传播,已经影响到原权利人了,仍需获得许可或支付报酬,不能因为权利人尚未追责,就认为可以随意使用。

律师说法

随手转发可能引来刑事责任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随手转发也要担责。对于转发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相关信息的主体,和始发者一样,也要承担上述的相应法律责任。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转发者转发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已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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