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租客优先购买权 厦门一房东赔偿11万余元
2023-01-10 08:57 作者:谭心怡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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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还有一年多,却把房卖了 侵害租客优先购买权 房东赔偿11万余元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黄先生和房东签了5年的租房合同,后将房子转租了出去。没想到,离租期截止时间还有一年多,房东将房子卖了。黄先生认为房东此举侵害了自己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其告上法院。 法律赋予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但这一权利应如何行使呢?近日,海沧法院法官以案释法,提醒市民注意相关问题。 【案件】 租的房还有一年多到期 却被要求清空房屋 2015年10月,黄先生租下了邹先生的一套房子,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租期为5年,月租金4100元。合同上写明,双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若当事人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告诉对方,经同意后才能解除合同,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来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此外,房东如果在房屋租赁期间违约,赔偿金要按照5万元来算,每年1万元折算。房屋的租金5年内不增加,黄先生拥有转租权。 2019年2月,黄先生当起了“二房东”,将这套房子转租给赵先生。没想到同年6月,邹先生将房子卖给了别人,7月19日通知黄先生必须清空房屋。黄先生非常气愤,认为房东邹先生此举侵害了自己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其告上法庭。 “2019年3月,我通过中介转告黄先生要出售案涉房屋,他是限购对象,又把房子转租出去了,不符合购房条件。”邹先生说,自己在收取购房人定金的前两天,再次通过中介告知黄先生房屋即将出售,询问他是否购买。黄先生不同意,他这才和购房人签订了合同。 【审理】 无法证明提前通知了租客 房东要赔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邹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售案涉房屋时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黄先生,侵害了承租人黄先生优先购买权。邹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黄先生交易时,黄先生属于限制交易对象,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黄先生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主张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综上,邹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并返还押金及租金共计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邹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什么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不动产时,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不动产的权利。 许多国家均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意义在于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租赁房屋一般是为了满足实际生产生活的需要,承租人在对房屋长时间占有使用后,与租赁房屋形成密切的信赖关系,并据此形成了稳固的社会生活关系,为避免物权变动中出租人任意处分房屋给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法律有必要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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