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 社会 > 正文

保安指挥业主停车不料剐了别人的车 究竟谁该负责?

2022-09-17 11:38  作者:谭心怡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

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因为保安指挥不当,车主把旁边的车给剐了,于是把保安所在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究竟谁该负责?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去年3月的某个傍晚,小陈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还不娴熟,停车时让小区保安老郑帮忙指挥。不料倒车时,其车辆与他人车辆剐蹭,两部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小陈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小陈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便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因为保安老郑指挥失责,才造成我的车和别人车剐蹭。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5000余元。”小陈说。

而物业公司辩称,小陈自行驾驶车辆发生剐蹭事故,应自负责任,不应无理推诿至无关人员,应驳回其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老郑存在指挥小陈停车之行为;即便小区保安老郑存在指挥、协助停车行为,该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无证据证明老郑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对事故的发生亦应负全部责任。

综上,一审驳回小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约束,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

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这也就是“方向盘”原则。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