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指挥业主停车不料剐了别人的车 究竟谁该负责?
2022-09-17 11:38 作者:谭心怡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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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因为保安指挥不当,车主把旁边的车给剐了,于是把保安所在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究竟谁该负责?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去年3月的某个傍晚,小陈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还不娴熟,停车时让小区保安老郑帮忙指挥。不料倒车时,其车辆与他人车辆剐蹭,两部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小陈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小陈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便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因为保安老郑指挥失责,才造成我的车和别人车剐蹭。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5000余元。”小陈说。 而物业公司辩称,小陈自行驾驶车辆发生剐蹭事故,应自负责任,不应无理推诿至无关人员,应驳回其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老郑存在指挥小陈停车之行为;即便小区保安老郑存在指挥、协助停车行为,该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无证据证明老郑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对事故的发生亦应负全部责任。 综上,一审驳回小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约束,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 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这也就是“方向盘”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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