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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在厦发布

2022-03-23 09:33  作者:陈捷 曾艺轩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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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长携款潜逃,消费者损失谁赔?一批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在厦发布

东南网3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湖法)店长携款潜逃,消费者的定金还能要回来吗?违规售卖“进口燕窝”,网店该不该“退一赔十”?“官换机”冒充“国行机”,商家该怎么赔偿消费者损失……

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供消费者维权时借鉴。

案例1

店长携货款潜逃

消费者能否要回定金?

阿卢到厦门某家居商场一家瓷砖店买瓷砖,与店长刘某达成意向,向刘某支付定金2000元,随后又向刘某支付货款15000元,刘某在《定/销货单》上签字确认阿卢订购的货款总额19760元,已付17000元,余款2760元货到付款。不料刘某卷款跑路,瓷砖店经营者某豪公司法定代表人阿芳退还阿卢货款7000元,剩余10000元未退还。

阿卢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瓷砖店经营者退还剩余货款。被告公司答辩称,案涉款项系阿卢与案外人刘某私人交易,与公司无关;该家居商场电梯口、通道、店铺门口等处均粘贴消费提示,阿卢未按消费提示结账付款,对于款项被骗应自担风险或向刘某主张权利。经查,消费提示为家居商场提醒客户按照商场要求付款才能享受商场服务承诺。

法院还查明,2021年1月27日,阿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某侵占被告公司资金17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受理了该案。在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中,阿芳和刘某都确认了阿卢的上述购货事实。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卢与被告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案涉商场消费提示不能作为被告公司免责的事由。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退还阿卢剩余货款。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也已自觉履行了退还货款义务。

法官说法

“消费提示”不是免责理由

法官说,本案中,店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收款行为公司应承担责任,商家不能以此逃避责任;商场单方作出的消费提示对于消费者而言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作为经营者的商家不能以此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而且,作为消费者的阿卢未按照商场消费提示在统一柜台结算,而是在与入驻商家就付款方式达成意向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向入驻商家付款,该消费行为是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入驻商家以“消费者未依据商场消费提示付款存在过错”为由,要求消费者自担消费风险,并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还说,商家应该合理规范和监督店长自收款,如对店长进行处罚等;同时在明显位置提示消费者监督和惩戒私下收款行为。

作为消费者,应警惕没有按照商场消费提示进行消费可能面临的风险。在消费过程中,要有自我防范意识,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转入款项。

案例2

违规售卖“进口燕窝”,网店被判“退一赔十”

阿贵在一家名为“某某家的好燕窝”的淘宝网店买了一款“马来西亚燕窝干盏”,商品详情首页载明为“马来西亚进口,孕妇级燕窝,雨季头期”,阿贵支付货款3500元。阿贵收货后发现,外包装没生产者名称地址,无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标志,无进口相关标示,属于“三无产品”,于是将网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3500元,并十倍赔偿35000元。

网店经营者辩称,阿贵购买的燕盏是经初加工的燕窝原料,属于农副产品,法律没有规定在国内销售的进口燕窝必须加贴标签,阿贵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也没有食用,未造成身体损害,因此阿贵仅以标签瑕疵主张十倍赔偿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对马来西亚输华燕窝的加工企业、检疫检验、产品证书及标识均有明确要求。案涉“马来西亚燕窝干盏”不符合上述规定,网店经营者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进口证明文件,应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未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害为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网店经营者“退一赔十”。

法官提醒

购买进口燕窝时,应当留意原产地

法官说,目前,我国只准予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进口特定范围的燕窝产品。消费者在购买进口燕窝时,应当留意原产地,查验产品包装上是否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有权要求商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案例3

官换机冒充国行机,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阿天在厦门某商家手机柜台买了一台iPhone XS Max手机,付款9800元,所附保修票据载明:商品名称及型号“苹果max256灰一网国行壳+膜+无线充”,单位“台”,数量“壹”,金额“9800”。

阿天发现手机并非国行机,向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双方协商未果。阿天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手机柜退款9800元,并付赔偿款29400元。阿天到苹果手机官方售后维修机构检测,维修记录表明,阿天的手机购买前经过了维修,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案涉手机是官换机。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iPhone官换机是指苹果公司用于售后换机用的全新机器,与全新原封机都是未经使用的全新手机,但官换机的保修期是延续前一台手机的质保期,而全新原封机的保修期为一年。该手机柜在单据上写明的是国行手机,对消费者而言,表示购买的是全新原封机而非官换机。手机柜作为专业手机销售者,在出售时故意隐瞒案涉手机系官换机的真实情况,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最终,湖里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阿天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发现商家欺诈,保存证据积极维权

法官提醒说,手机店销售的外观上包装完好的手机不一定是全新原封机,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要通过正规途径、官方商家购买。在很难准确区分全新原封机、国行手机、官换机的情况下,要向商家询问,并索要发票核对。若发现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保存好证据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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