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诈骗如何维权 厦门市中院通报典型案例
2021-08-24 07:50 作者:陈佩珊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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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实习生 黄晶晶 通讯员 厦法宣)中小股东对公司巨额债务是否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现涉嫌诈骗如何维权?日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几个典型案例,通过案件判决回答了以上问题。 案例1 股东都应承担清算责任? 某堂公司登记的投资人分别为某成公司(占股61%)、黄某(占股19%),其他三个股东占股8%、6%、6%。2008年受股东某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影响,某堂公司账本、会计凭证等资料被扣押调查,后移交至相关部门,至今未归还。 2009年7月21日,思明区法院判决某堂公司向某公司支付广告款346167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月29日,某堂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裁定书上载明某堂公司除已执行2755.96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3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堂公司清算申请,10月20日,裁定终结某堂公司的清算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导致案件中认定某堂公司无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无法进行清算的直接原因是股东某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导致资料被扣押调查。故某成公司依法应对某堂公司向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等中小股东虽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但该行为并不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故黄某等中小股东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公司清算纠纷中长期机械奉行只要是股东就应承担清算责任,造成诸多无过错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巨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本案明确中小投资者承担清算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厘清中小投资者清算责任的边界,消除中小投资者的顾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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